北京市西城区物业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西城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会员管理,强化本团体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海淀区合法注册设立的或在北京市海淀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取得本团体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团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构成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申请入会: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包括:
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壹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本团体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
发布入会名单公告,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
按照会员单位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
由会员大会决定会员会费收取额度。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专款专用;
(二)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根据会员在本团体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本团体会费实行级差收取制度。
(一)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
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8月31日前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会员单位在被接纳为本本团体会员后,均应按照《北京市西城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会费。
(二)
为方便会员缴费,会费缴纳实行提示制度。本团体秘书处通过印发《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会员缴费。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缴纳应缴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会员档案,由本团体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
企业破产;
(二)
企业依法撤销;
(三)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团体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团体秘书处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